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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人真是國家亂源....這篇文章根本是帶頭做亂,文中強調的論點真的是似是而非,納稅義務人稅額計算固然偶會與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不同,但以一元申報,分明是故意,怎能說是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義務?這就是我之前常說的文足以飾非,使用通篇法律用語掩蓋企圖美化錯誤,但真以為能騙過所有人嗎?真的照做的人恐怕屆時真的會面臨相對應的處罰,即便提起訴訟在法院也不見得有勝算,因為以一元申報,當中企圖妨害稅捐作業的故意實在太明顯,除非能提出相關單據和文件證明經計算後所得確為一元,否則當中究係故意或過失,實在是明白到了毋庸再行舉證的程度。台大人真是誤國誤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501/389756/

作者:鍾宛嫣(台灣大學法研所財稅法組碩士生,律師高考及格)

財政部長今日公開指陳網路上有人提出「一元緩繳稅款」之方法將可能面臨加徵滯納金、處以高額行政罰、甚至面臨刑事上逃漏稅捐罪之責,呼籲納稅義務人物以身試法。

然而,稅法上申報義務只要求納稅義務人誠實揭露所得總額,不包括稅額計算一定要正確。只要納稅義務人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自然沒逃漏稅意圖,何來構成行政裁罰的可能?

所謂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的義務,是分成「申報」與「繳納」兩部分。以所得稅而言,納稅義務人先列出各筆所得併計算稅額申報後,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稅額有無錯誤,之後再由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只要今天納稅義務人誠實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每筆營業、交易、薪資所得,即使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填寫的稅額與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不同,也只是法律適用認定不同,由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即可。甚至納稅義務人對此有爭執、認為稅捐稽徵機關算錯時,還可以提起複查、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而且在這種情形,過去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函釋見解也是只有加計利息,連滯納金也未必會加徵(財政部83/09/27台財稅第830468102號函、財政部81/05/09台財稅第811664782號函參照)。

財政部長指稱納稅義務人緩繳稅款會面臨3倍以下罰鍰(所得稅法第110條),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納稅義務人並非稅法專業,稅捐稽徵機關才是,因此就算納稅義務人今天「認定稅額只有1元」是錯誤,納稅義務人也不會因此產生任何的法律責任。之前喧騰一時的林志玲案(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495號判決)、KPMG退休合夥人案(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139號判決)都是有確實申報所得,只是稅額計算結果與稽徵機關認知不同,全都不構成處罰,為何今日財政部長卻摀眼不顧法律規範與長久以來實務運作之實情,而敢堂言緩繳將面臨處罰?

人民只要誠實揭露所得總額,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也沒逃漏稅意圖,稅法上就不會加以制裁。今日人民如果採取緩繳稅款之行動,也只是為增加稽徵機關的稽徵時間與成本,延緩稅收納入國庫期間,以傳達民眾對於政府施政不滿的訴求。懇請我國主要掌領稅捐稽徵的行政部門不要因人設事,違背稅法規定、踐踏稅法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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