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台大人....紐約等於美國嗎?這個神邏輯就像是以台大人為首的社運團體總認為他們代表了全民一樣,美國人的勇敢在於除了勇於表達意見外,也勇於採取法律手段防禦,而非暴力手段衝撞,在警察執法的過程中,如確實配合了警察的命令卻仍遭過當的對待,必定於事後提出告訴反制。然則台灣呢?卻是不配合警察的命令,和警察衝撞後動輒控訴警察打人,固然過程中我相信也會有個別警察情緒失控而執法過當的狀況,本人也支持遇到這種狀況的民眾提告,然則事實上提告的人很少,何以緣故?因為一旦將全部的證據攤在法庭下檢視,固然執法過當的警察會遭到懲罰,但民眾的違法行為也將無所遁形,並不能因此而免責,因為執法過當和行為違法是兩個不同的行為。最後對於作者的最末段,認為正是這種抗爭才形成美國今日的民主,本人也想在此補充,所謂百年來的衝撞形成的民主制度,並不完全是衝撞之功,而是藉由衝撞喚起社會大眾的注意和認同,形成共識後才有了制度,而今天在台灣發生的種種,顯然已經走調而難令社會同情,所以請這些人不要再一廂情願,甚而對不與其認同的民眾惡言相向,那只會有反效果。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08/article/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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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人真是國家亂源....這篇文章根本是帶頭做亂,文中強調的論點真的是似是而非,納稅義務人稅額計算固然偶會與稅捐稽徵機關計算不同,但以一元申報,分明是故意,怎能說是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義務?這就是我之前常說的文足以飾非,使用通篇法律用語掩蓋企圖美化錯誤,但真以為能騙過所有人嗎?真的照做的人恐怕屆時真的會面臨相對應的處罰,即便提起訴訟在法院也不見得有勝算,因為以一元申報,當中企圖妨害稅捐作業的故意實在太明顯,除非能提出相關單據和文件證明經計算後所得確為一元,否則當中究係故意或過失,實在是明白到了毋庸再行舉證的程度。台大人真是誤國誤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501/38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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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下文後有幾點疑惑,固然錢法官以其法官之尊,應是無適用法令錯誤問題,惟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偶難為穩坐辦公室之人所了解,故就其言論,有些許疑惑,姑且以紅字標於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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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臉書上看到這一篇文章,一時之間頗感棘手,對於文中所指的荒謬結論,似只能默默接受其指控,心有不甘下撰文紀錄。究其原因,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如要做對警察有利之解釋,應是指上開警械外之警繩毋須申請許可,惟從其文字敘述來看,又頗感牽強。

另據同事提出,渠曾於上某某庭長講座時,該庭長曾言及如於逮捕人犯時,不想動用警械,可用膠帶捆住犯嫌雙手手腕,可免去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有關報告義務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同事從中得出,如果膠帶都能用了,為何不可使用束帶之結論。惟查該庭長之見解似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地1條1項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如使用未經核定之器械,恐有違反同法第12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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